若固定资产已投入使用,企业可依据合同规定金额,先行估算并计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中,以此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的明确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应采用直线法进行计算,且该部分折旧费用是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具体而言,企业需从固定资产正式投入使用的次月起开始计算其折旧费用。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的规定,当企业的固定资产已经投入使用,但因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或未取得全额发票的情况下,企业可以暂时按照合同规定的金额来计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据此进行折旧的计提工作。值得注意的是,一旦取得了相关的发票,企业就应及时对此前暂估的金额进行调整。然而,这种调整必须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12个月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