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计入。
当应税消费品连同其包装物一同销售时,无论包装物的计价方式如何以及在会计上的处理方式,都应当将其销售额纳入应税消费品的总额中以缴纳消费税。若包装物不作为商品的一部分出售,而是单独收取押金,则这部分押金不应计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然而,对于逾期未归还的包装物或者已收取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当将其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并按照相应的税率计算消费税。对于那些既作为商品的一部分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如果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退还这些押金,那么这部分押金也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并根据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