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的装修费能算待摊费用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指的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如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2)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3)符合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4)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少于3年。

在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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