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末核算一般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税额时,如果本期的进项税额大于本期的销项税额,那么差额即为期末留抵税额。这部分差额可以在下期继续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并且没有时间限制。
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如下:
1. 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 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
发票情形的; -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2. 自2019年6月1日起,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具体条件如下:
- 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3.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
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