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如果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的规定取得工伤保险待遇,则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以及生活护理费等。此外,职工因工死亡的情况下,其近亲属还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获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