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需在认证当月按增值税法规核算进项税额并进行申报抵扣。否则,该部分税额将无法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45号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及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取消了认证确认、稽核比对和申报抵扣的期限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