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挖掘机并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农机类别。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中的第十六条,“ 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以及半机械化农具,还包括小农具。” 由此可见,农用挖掘机并未被包含在国税发[1993]151号文件中关于免征增值税的农机范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