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记账时,需将会计凭证的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及其他相关资料逐一录入账簿,确保数据准确无误、摘要清晰明了、登记及时且字迹工整。
(2)完成记账后,应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盖章,并标注已登账的符号,以表明记账已完成。
(3)账簿中的文字和数字应留有适当空间,避免写满整个格子,通常应占据格子的一半左右。
(4)记账时应使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书写,禁止使用圆珠笔(银行复写账簿除外)或铅笔记录。
(5)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使用红色墨水记账:A. 根据红字冲账的记账凭证,冲销错误记录;B. 在不设借贷等栏的多栏式账页中,记录减少数;C. 在三栏式账户的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方向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D. 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可以用红字登记的其他会计记录。
(6)所有账簿应按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或隔页。若发生跳行或隔页情况,应将空行、空页划线注销,或注明“此行空白”、“此页空白”字样,并由记账人员签名或盖章。
(7)对于需要结出余额的账户,结出余额后,应在“借或贷”等栏内明确标注“借”或“贷”字样。无余额的账户,应在“借或贷”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用“0”表示。
(8)每一账页登记完毕后,结转下一页时,应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分别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的相应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或者只将本页合计数及金额写在下页第一行的相应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