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出口退税资格的企业和人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第二条,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有特殊规定外,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可凭相关凭证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申请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本办法涵盖的出口商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无出口经营资格但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以及符合特定退(免)税条件的企业和人员。
所谓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完成工商登记或其他执业手续,并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个人(包括外国人)特指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个体。
特定退(免)税企业和人员则是指按照国家规定有资格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实体和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第二条还明确了以下企业的货物可以享受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特准退还或免征:
(一)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项目的货物;
(二)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服务的货物;
(三)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
(四)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这些是通过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的;
(五)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国外投资的货物。
2. 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的业务范围。
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资发[2000]218号),研发中心是专注于自然科学及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的机构,其研发活动包括基础研究、产品应用研究、高科技研究和社会公益性研究。
研发中心不得从事非本研发技术成果的技术贸易和生产活动,也不得包含培训中心。同时,研发中心可以转让自己的研发成果,并与国内科研院所合作开展联合研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政策〉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及其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综上所述,虽然外商投资研发中心不属于出口商范畴,因此其出口的货物不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但研发中心可以通过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咨询服务获得收入,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此外,居民企业通过技术出口实现的技术转让所得,也可按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免征或减征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