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凭证的填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 记录真实: 记录真实,意味着实事求是地填写经济业务、原始凭证填制日期、业务内容、数量、金额等,使其必须与实际情况相一致,不得歪曲经济业务真相、弄虚作假。对于实物数量和金额的计算,要准确无误,不得匡算或估计,确保凭证所记录的内容真实可靠。
2. 内容完整: 原始凭证的各项内容,必须详尽地填写齐全,不得遗漏,而且凭证填写的手续必须完备,符合内部牵制原则。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次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
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
3. 手续完备: 单位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附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其他指定的人员签名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从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盖章。
4. 书写清楚、规范: 填制原始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并符合下列要求:阿拉伯数字应当逐个填写,不得连笔写。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当书写货币币种符号。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
5. 连续编号: 各种原始凭证要连续编号,以便查考。如果凭证已预先印定编号,如发票、收据、支票,都有连续编号,应按编号连续使用,在写坏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起妥善保管,不得撕毁。
6. 不得涂改、刮擦、挖补: 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各种凭证不得随意涂改、刮擦、挖补,若填写错误,应采用规定的方法予以更正。对于重要的原始凭证,如支票以及各种结算凭证,一律不得涂改。
7. 填制及时: 各种原始凭证一定要及时填写,并按规定的程序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