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企业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过程中获得的收入,用于购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时,可以依据现行税收规定计算其折旧或摊销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这意味着,通过这种方式重置的固定资产折旧是允许在税前扣除的。
对于盘盈或其他情况下重置价格的计入,如果没有发票支持,那么是否需要在税前扣除就要看是否已经确认了盘盈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