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途中丢失货物,税务上咋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对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这一规定旨在确保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进一步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对“非正常损失”的定义进行了明确,指出其包括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的被盗、丢失或霉烂变质的损失。这意味着,如果企业因管理不善导致上述情况发生,那么相关的进项税额需要从当期销项税额中转出。然而,如果是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非正常损失,则不需要转出进项税。这样的规定有助于区分人为因素和不可抗力事件对企业的影响,从而更合理地处理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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