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损失的存货,进项税能转出吗?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对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和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一规定旨在防止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减少税款负担。
进一步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对“非正常损失”进行了明确界定,指出它指的是由于管理不善而导致的被盗、丢失以及霉烂变质等情形。当企业因管理失误而遭受这些损失时,相关进项税额需要转出;然而,如果是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则不需要进行进项税转出操作。
综上所述,企业在处理与增值税相关的财务事项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所有操作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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