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的规定,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內累计应征増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