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部署!期市程序化交易将迎来全过程监管 突出对高频交易的重点监管

  1月17日晚间,中国证监会就《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规定》共7章37条,紧紧围绕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的主线,强化对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的全过程监管。一是明确程序化交易的定义和总体要求。二是明确程序化交易报告要求。三是加强系统接入管理。四是加强主机托管与席位管理。五是明确交易监测与风险管理要求。六是明确监督管理安排。七是明确对相关主体的适用安排。

  在业内人士看来,《管理规定》将对期货市场发展将产生多方面深远影响,有助于加强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监管,规范程序化交易行为,维护期货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

证监会高度重视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监管

  根据交易频率不同,程序化交易可分为高频交易和中低频交易。伴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高频交易在全球兴起,近年来发展较快。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进行程序化交易的,应当符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向期货交易场所报告,不得影响期货交易场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证监会高度重视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监管,多措并举,已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建立程序化交易报备制度、实施申报收费制度、建立健全监测监控指标体系、加强异常交易行为管理等。为落实好期货和衍生品法要求,证监会在总结前期监管实践的基础上,坚持“趋利避害、突出公平、从严监管、规范发展”的原则,研究起草了《管理规定》。

界定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及高频交易

  《管理规定》首次对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明确程序化交易和高频交易定义、特征,高频交易具体标准由期货交易所制定。

  其中,程序化交易是指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在期货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所谓高频交易,是指具备以下一项或者多项特征的程序化交易:一是短时间内报单、撤单的笔数、频率较高;二是日内报单、撤单的笔数较高;三是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特征。

  《管理规定》同时明确,从事程序化交易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影响期货交易所系统安全和正常交易秩序。期货交易所等单位应当加强程序化交易跨交易所跨市场信息共享和监测监控。

加强程序化交易者报告,明确报告路径

  《管理规定》加强了对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报告的管理。具体来看:

  一是明确各方责任。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程序化交易委托协议的必备条款。期货公司与程序化交易客户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并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

  程序化交易者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报告有关信息,包括账户基本信息(交易者名称、交易编码、委托的期货公司、产品管理人等)、交易和软件信息(交易指令执行方式和交易软件名称、基本功能、开发主体等)、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信息。

  此外,高频交易者还应当报告交易策略类型及主要内容、最高报撤单频率、单日最高报撤单笔数、服务器所在地、技术系统测试报告、应急方案、风险控制措施等信息。

  二是明确报告路径。期货公司的客户向期货公司报告;期货公司核查无误的,应当向相关期货交易所报告,并在收到期货交易所反馈后向客户确认;客户收到期货公司确认后,方可从事程序化交易。非期货公司会员等向期货交易所报告。

  三是明确核查要求。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核查程序化交易者报告的信息。

期货公司应对系统外部接入建立全流程管理机制

  《管理规定》针对提供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服务的期货公司、与期货公司交易信息系统对接的程序化交易客户进行系统接入管理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包括明确系统外接要求、系统功能要求、系统测试要求和禁止性行为。

  具体来看,期货公司应当将系统外部接入管理纳入合规风控体系,建立健全接入测试、交易监测、异常处理、应急处置、退出安排等全流程管理机制。

  程序化交易者使用的技术系统应当具备有效的异常监测、阈值管理等功能,期货公司使用的交易信息系统应当具备有效的验资验仓、权限控制、异常监测等功能。

  期货公司应当对程序化交易者使用的技术系统和自身的交易信息系统进行测试,并按要求保存测试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期货公司不得将交易信息系统与客户的技术系统部署于同一物理设备,不得将交易信息系统的管理权限开放给客户,不得将客户的技术系统直接接入期货交易所交易系统。程序化交易者不得利用系统对接非法经营期货业务,不得招揽交易者或者处理第三方交易指令,不得转让、出借自身技术系统或者为第三方提供系统外部接入。

加强期货交易所主机托管和席位管理

  《管理规定》明确,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主机交易托管信息报告制度和交易席位管理制度,提供主机交易托管服务和分配交易席位,应当遵循安全、公平、合理原则。

  同时,《管理规定》还规范了期货公司使用主机交易托管资源行为。期货公司应当建立主机交易托管资源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主机交易托管资源。对频繁发生异常交易行为、技术系统出现重大技术故障等情况的程序化交易客户,期货公司不得向其提供主机交易托管服务。

  此外,期货公司还应当建立交易席位管理制度,公平分配交易席位,并按规定向期货交易所报告程序化交易客户使用交易席位的情况。

明确合规风控要求,对高频交易实行重点管理

  《管理规定》明确了交易监测与风险管理。其中,从事程序化交易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程序化交易相关制度,负责合规和风险管理的责任人员应当履行相应职责。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程序化交易相关制度,加强对客户程序化交易行为的监控,首席风险官应当履行相应职责。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程序化交易风险监测、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等制度。同时加强交易监测监控。期货交易所对程序化交易实行实时监测监控,对报撤单频率高、报撤单成交比高等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对程序化交易行为进行监测监控。

  此外,《管理规定》还突出了对高频交易的重点监管。期货交易所对高频交易实行重点管理,对可能影响期货交易所系统安全和正常交易秩序的程序化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测监控:一是短时间内报单、撤单的笔数、频率达到一定标准,或者日内报单、撤单的笔数达到一定标准;二是短时间内报单、撤单的笔数和报撤单成交比达到一定标准,或者日内报单、撤单的笔数和报撤单成交比达到一定标准;三是短时间内大笔、连续或者密集报单,成交达到一定标准,且期货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出现明显异常;四是期货交易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测监控的其他情形。程序化异常交易行为具体标准由期货交易所制定。

  在突发事件处置方面,《管理规定》明确,对突发事件,程序化交易者、期货公司、期货交易所应采取应急措施。比如,交易者从事程序化交易,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重大技术故障、重大人为差错等突发事件,可能引发期货价格或者市场重大异常波动的,应当立即采取暂停交易、撤销委托等措施。出现上述情形,影响期货交易所系统安全和正常交易秩序的,期货交易所可以依法采取暂停交易、调整开市收市时间、取消交易等措施,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从适用范围看,《管理规定》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期货市场的程序化交易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此外,《管理规定》明确对做市商以程序化交易方式从事做市业务的,由期货交易所按照本规定的原则另行规定;明确在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从事程序化交易的,适用本规定,沪深交易所ETF期权不适用本规定。

助力增强期货市场稳定性与抗风险能力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交易方式发生深刻变革,程序化交易在我国股票、期货市场中的占比也不断提升,这一创新模式成为众多机构优化投资策略、增强竞争力的关键手段。然而,程序化交易在带来高效与便捷的同时,也可能导致市场在短时间内出现剧烈的价格波动,影响市场的稳定性。在此背景下,对程序化交易的监管提出明确要求,是维护市场公平与秩序的必要手段。

  中山大学岭南学院教授韩乾在接受期货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管理规定》的内容来看,首先,强化了全过程监管,明确了程序化交易的定义、报告要求、系统接入管理等,有助于提升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让交易行为更加“阳光化”,减少潜在的操纵市场等违规行为,维护市场公平。其次,通过加强主机托管与席位管理,能够更好地防范技术故障和违规操作等风险对市场秩序的冲击。最后,规定还明确了交易监测与风险管理要求,使期货交易所和相关机构能够更有效地监控市场动态,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交易行为,增强市场的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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