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企业和单位可以组织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的旅游活动,作为对营销业绩突出的个人的奖励。这种奖励包括免收差旅费、旅游费以及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根据规定,这些费用应全额计入营销人员的应税所得,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负责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