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长期费用的摊销,如果之前已经取得了发票或其他合法扣除凭证,那么可以在合理的摊销期内继续进行所得税前扣除。
2、如果在之前忘记记录或者发票延迟到达的情况下,根据2018年28号文件的第十七条规定,除了发生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企业在过去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或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可以在以后的年度内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或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