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区外道路折旧能否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明确指出,赞助支出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进一步明确了这一概念。
然而,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固定资产折旧的处理则有所不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进行扣除。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则对固定资产进行了定义。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综上所述,贵公司支出的道路款属于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非广告性质支出,即赞助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赞助支出是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的。因此,贵公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将道路款作为赞助支出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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