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第11-17条明确指出:
1. 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将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的较小者作为租入资产的价值,并记入“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科目。同时,将最低租赁付款额记入“长期应付款”科目,差额则作为未确认
融资费用记入“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2. 在租赁谈判和签订合同过程中发生的
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的价值,并分别借记“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科目和贷记“银行
存款”或其他相关科目。
3. 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如果能够获取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则应采用该利率作为
折现率;否则,应使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若无法获得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且合同中也未规定利率,则应使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加上未担保余值的现值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及出租人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
4. 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在租赁期内按实际利率法分摊至各个期间,并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即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5. 承租人应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租赁资产折旧。如果能合理确定租赁期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应在租赁资产的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若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满时能否取得所有权,则应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使用寿命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具体操作为借记“制造费用”或其他相关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