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司决定将外购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时,会计处理需要遵循特定的步骤。以下是详细的会计分录:
首先,在购买货物时:
借记:库存商品
贷记:银行存款
同时,记录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其次,当进行无偿赠送时:
借记:营业外支出
贷记:库存商品
此外,还需要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八种行为被视为销售:
1.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 销售代销货物;
3.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