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务处理上,融资租赁费用不能一次性在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所发生的租赁费支出,应当作为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一部分,并提取折旧费用,分期进行扣除。
融资租赁是一种经济交易形式,其中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特定租赁物件的需求和选择的供货商,出资购买该物件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在此过程中,承租人需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归属于出租人,而承租人则享有该物件的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