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五条明确规定,当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时,应按照“其他生活服务”这一类别缴纳增值税。
所谓的“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那些不属于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以及居民日常服务范畴的生活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