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我国
企业及其他组织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进行了明确规定,这些期限是最低要求,具体分为以下几类:
1. 永久保存的档案包括: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以及年度财务报告; 2. 需要保存25年的有:现金和银行
存款日记账; 3. 需保存5年的包括:固定资产卡片账于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 4. 月度、季度财务报告应保存3年; 5. 其他类型的会计凭证、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辅助账簿(不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会计移交清册,则需保存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