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七条规定,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目前各省市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的销售额为500元,根据上述规定,目前个人出售旧车如果销售额超过500元,个人应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如果出售旧车销售额未超过500元,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