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简并征收的货物能开专用发票吗?


销售简并征收的货物不能开具专用发票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三、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依照4%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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