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被视为销售货物。此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六条,当纳税人发生上述视同销售行为时,若无法确定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销售额,则应以该固定资产的净值作为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