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立法本意以及相关规定,买一赠一销售方式中的赠送与无偿赠送存在本质区别。《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明确指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视为销售货物。这表明无偿赠送是一种无条件的独立行为。相比之下,买一赠一的销售行为从本质上属于降价销售,其前提是发生购买行为,不属于无偿赠送范畴,因此不视同销售。对于采用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应按照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计算缴纳税款,而送出的货物则直接结转成本。在所得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的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行为,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这意味着销售的商品需要确认收入,赠与的商品同样需要确认收入,但这种确认不会增加收入总额,实质上是一种折扣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