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纳税义务人以每一个合伙人为单位。如果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自然人,则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当合伙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则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规定了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税务处理原则,即“先分后税”。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统称为企业)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需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些企业可以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两类。所谓居民企业,指的是那些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或者虽依据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设在中国的企业。除非有特殊的税收法律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否则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为其登记注册地。
进一步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了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范畴,包括但不限于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收入获取者。
综上所述,一是合伙企业在处理其所得税事宜时遵循“先分后税”的原则,每个合伙人作为独立的纳税主体。二是所有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法人企业均需承担企业所得税的责任,并以各自的注册地址作为主要的缴税地点。因此,对于采用“先分后税”模式的合伙企业而言,其法人合伙人应当在其注册地完成企业所得税的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