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为了加强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特此通知规范汇总纳税的范围。
一、
(略)。
二、
以下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汇总纳税:
(一) 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
(二) 国务院批准执行试点企业集团政策和汇总纳税政策的企业集团;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政、电信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含证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四) 文化体制改革的试点企业集团;
(五) 汇总纳税企业重组改制后具集团性质的存续企业。
根据上述规定,并非所有集团公司均可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只有符合上述范围内的企业方可按规定申请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在办理合并纳税申请时,须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供以下资料或文件,并抄送核心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
(一) 企业集团原缴库办法及缴库地点;
(二) 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核心企业名单与所在地点;
(三) 紧密层企业名单与所在地点,以及紧密层企业与核心企业的资产控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