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的相关规定,新税法中未明确将开(筹)办费列为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选择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或者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进行处理。但一旦选定了处理方式,便不得更改。
此外,对于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以根据上述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