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推动技术革新、产品升级与工艺改进,在研发活动中产生的费用,若未转化为无形资产而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则可在依法据实扣除的基础上,享受额外50%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反之,若形成无形资产,该无形资产的摊销额可按其成本的150%进行(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这一比例提升至75%加计扣除及175%摊销)。
企业需明确,其研发费用根据是否最终形成无形资产,被划分为费用化和资本化两大类别进行加计扣除处理。值得注意的是,无论采取哪种方式,允许税前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是相同的。
在此过程中,企业务必确保所核算的研发费用,无论是计入当期损益还是已转化为无形资产,均需严格遵循财税〔2015〕119号文件及相关公告(如97号公告、40号公告)的规定范围,同时满足所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财税部门关于税前扣除的具体要求。换言之,任何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项目也不得享受加计扣除待遇。
对于因研发支出形成的无形资产,其摊销年限应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除非有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否则该无形资产的最低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