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凭证分割单,也称为分割单,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一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当一张复始凭证上所列的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承担时,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具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以便进行结算。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分割单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一、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
二、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
三、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和网络等费用,采取分摊方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