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针对商业保险的税务规定如下:
1. 对于特殊工种职工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若符合国家规定,则允许在税前进行扣除。
2. 企业为财产和运输所缴纳的保险费用,也符合税前扣除的条件。
3. 然而,企业为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超出基本保障范围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