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在申报表上怎么填?

根据《关于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及外贸企业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国税发〔2009〕163号),外贸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时,必须遵循特定的税务处理程序。具体来说,这些企业取得的用于出口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先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认证。
在完成增值税的日常纳税申报过程中,企业应将已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准确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第三部分“待抵扣进项税额”,并选择“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这一类别。
若外贸企业先前已将某些货物的进项税款记录在第24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中,而这些货物后来转为内销,则必须在该货物内销当月,将这些进项税额从第24栏转入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对于实行退税制度的外贸企业而言,在填写正常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收入分类至免税收入内的免税销售一栏,同时不在该表中填写出口货物的进项税。然而,在子表中,企业需要详细记录出口货物的进项税。一旦货物成功出口,一部分税款将被退还,而另一部分则作为进项税额转出。
通过上述步骤,外贸企业能够确保其税务处理符合国家税务规定,同时也能有效地管理其进出口业务中的税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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