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职工个人通过股份形式取得的
企业量化资产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时,需细致区分不同情况:
1. 当职工仅以股份形式获得的资产作为
分红依据,而不拥有该资产的所有权时,这类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 若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量化资产拥有所有权,则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然而,一旦个人将股份转让,应就其转让收入额减去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的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 对于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上规定基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