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或个人将购买的大容量润滑油进行简单包装转换,或是直接在未加工的润滑油上贴上商标时,这些行为需要缴纳相应的税费。
具体来说,如果单位或个人对外购的润滑油进行简单的重新包装或仅添加商标而不做其他处理,那么这种行为将被视为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行为。因此,涉及此类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消费税。同时,允许从应缴税额中扣除已经支付给供应商的消费税部分。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