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润滑油是一种通过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用于内燃机和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它主要分为矿物性润滑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
2.润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矿物性润滑油、矿物性润滑油基础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以及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即使是由植物性、动物性和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混合掺配而成的‘混合性’润滑油,不论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所占比例高低,均属于润滑油的征收范围。
3.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均属于润滑油征税范围。润滑脂是润滑产品,也属于润滑油消费税征收范围,因此生产、加工润滑脂应当征收消费税。
4.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不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润滑油’,因此不征收消费税。
5.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25℃/一个标准大气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如果符合润滑油征收规定,则按相应的润滑油的规定征收消费税。
6.其他原料’是指除原油以外可用于生产加工成品油的各种原料。
7.纳税人生产加工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产品,无论以何种名称对外销售或用于非连续生产应征消费税产品,均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 财税〔2008〕16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