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248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棉花经营单位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棉花时,可以依据农产品收购凭证上的收购金额按13%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棉花经营单位”并不包括良种棉加工厂和纺织企业。对于良种棉加工厂和纺织企业而言,直接从生产者手中购买的免税棉花应按10%的税率进行抵扣。
进一步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抵扣有关问题补充通知》(财税[2001]165号)明确指出,自2001年7月1日起,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涵盖良种棉加工厂及纺织企业)若直接向农业生产者购买免税棉花,均可按照购买价格以13%的比例来计算其进项税额。这意味着,在2001年7月1日之前,这些企业只能依据买价按10%的比例来计算进项税额;然而,从该日期之后开始,则可享受更高的抵扣率。
此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自2019年起,相关抵扣率已调整为9%和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