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或个人将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时,该行为应当被视作销售行为,并需依法缴纳增值税。值得注意的是,在购进货物时所支付的进项税额是可以用于抵扣的。
根据相关法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在特定情形下,其行为将被视为货物销售:
(一)将货物交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
(二)直接销售代销的货物;
(三)设有多个机构且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到另一个机构用于销售,但仅限于位于同一县(市)内的机构之间;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品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产品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产品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产品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此外,以下情形也被视作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一)单位或个人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除非这些服务是为了公益事业或者面向社会公众;
(二)单位或个人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除非这些转让是为了公益事业或者面向社会公众;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况。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