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具体来说,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这意味着,企业如果将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集体福利项目,那么这些项目相关的进项税额不能在计算应纳税额时进行抵扣。
这一规定旨在确保税收政策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同时避免企业利用税收政策进行不当避税行为。
因此,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和财务管理时,需要特别注意区分用于集体福利的项目与非集体福利项目,以确保合规操作并避免不必要的税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