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判断是否适用源泉扣缴办法,需根据收入的性质来确定。通常,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转让财产所得,这些都属于适用源泉扣缴办法的范畴。对于非居民企业而言,它们在中国境内一般不构成机构场所(注意:“构成机构场所”与“常驻代表机构”是不同的概念)。这是因为这类所得的特点决定的。
2、技术转让收入被视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在处理此类收入时,应适用源泉扣缴管理办法,以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10%(前提是先查看相关的税收协定)。
3、如果同一合同既涉及提供劳务又涉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那么应分别处理这两种情况。劳务所得实行自行申报或指定扣缴办法,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则实行源泉扣缴。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分别按规定办理备案、报送资料、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4、根据国税发〔2008〕120号及国税函〔2009〕50号两个文件的规定,劳务所得必须在国税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对于实行源泉扣缴管理办法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则需要查看中方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是由哪个局征管的,就在哪个局进行申报缴纳。
5、此外,建议详细参阅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及“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两个重要文件。同时,也要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中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