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运行收入怎么交企业所得税呢?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在建工程试运行期间所产生的收入需计入其年度总收入中。
进一步地,依据第八条的条文,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在建工程试运行相关的合理支出,例如成本、费用、税金、损失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在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在扣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允许的扣除项目以及以前年度亏损的余额后,剩余的部分即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在建工程试运行期间产生的产品销售收入既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也不属于免税收入,应当被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同时相应的成本也可以得到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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