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您支付道路、桥梁或闸门通行费时,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应以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包括财政票据)上明确标注的收费金额来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这一数额应填写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的第8栏“其他”,以及《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的第30行“通行费的进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