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明确了固定资产折旧的处理规定:
(一)需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 1. 房屋及建筑物; 2. 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 3. 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 4.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5. 以
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6.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二)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 1. 土地; 2. 未使用、不需要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除了房屋、建筑物; 3.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4. 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 按照规定
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 6. 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 7. 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8.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9. 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三)提取折旧的依据和方法: 1.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开始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2. 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 房屋、建筑物,为20年; -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 电子设备,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