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在试运行阶段所获得的收入应计入总收入。
同时,依据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因在建工程试运行所产生的合理支出,例如成本、费用、税金、损失等,均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根据第五条的规定,企业的年度总收入减去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类扣除项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剩余部分即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在建工程试运行期间产生的产品销售收入应当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且其相关成本也应当被允许扣除。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明确指出,所有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或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者在年度中途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其是否处于减税、免税状态,也不论其盈利与否,都需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要求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