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年度的应扣未扣支出该怎么处理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企业对于以前年度发生但未扣除或少扣除的支出,可以申请追补扣除。具体规定如下:

首先,企业需提交专项申报及说明,证明该支出实际发生且应按税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允许将该项支出追溯至发生年度进行扣除。然而,追补确认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其次,如果企业因上述原因多缴了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若抵扣金额不足,则可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另外,亏损企业在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扣除的支出后,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情况,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述规定进行处理。

最后,本公告自施行之日起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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