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第八条的明确指示,对于投身于股权投资领域的企业(涵盖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处所获得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所得收入,均允许按照既定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因此,当投资收益被视为主营业务收入的一部分时,它确实有资格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