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明确指出,企业通过货币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渠道获得的收入,构成其收入总额。这其中包括:(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指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进行权益性投资而从被投资方获取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在减去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向后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进行弥补,但结转的年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的亏损,是指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最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视为免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