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在处理账务时,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情况进行入账。若该事项对损益产生影响,即便在汇算清缴前未能取得发票,仍然可以在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然而,如果在汇算清缴前没有取得相关发票,那么在汇算清缴时就需要进行调整处理。
根据2018年28号文的规定,第十五条明确指出: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了不合规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通知了企业,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或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此外,如果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或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企业则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这一规定确保了企业在税务处理上的规范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