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房转让时,能扣多少钱?具体怎么算的?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如果纳税人无法获取评估价格但能够提供购房发票,那么他们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的相关规定进行扣除项目的计算。根据该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这意味着,在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是按照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来计算的,每满12个月算作一年;如果超过一年但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也可以视同为一年。

这一规定依据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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